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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省督学聘任管理 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 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教育督导室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2-06 人气:

湖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湘教督办函〔201811

 

关于征求《湖南省省督学聘任管理

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

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各市州教育(体)局: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教育督导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促进教育督导专家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参照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我办起草了《湖南省省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本市州和所辖县市区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花脸稿),并于1130日前以正式函件形式反馈我办。联系人:刘曲,电话:073184715933(兼传真),邮箱:jyddhn@163.com

 

 

                  

 

                               湖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14

 

 

 

 

湖南省省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参照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督学是省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并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督学一般在教育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中,从具有教育行政管理与监督、教育经费保障、教育现代化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评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相关领域的人员中聘任。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可在相关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单位在职人员中聘任一定数量的省督学。

第四条 省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建立聘任、培训、工作、监管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条 省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公道正派。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四)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其中教育系统的应当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监督或者教育、教学研究的工作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幼儿园具有特级教师称号或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网络办公操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

  (七)能够保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需时间。

第六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

省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聘任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省督实行差额推荐,拟聘人数与推荐人数的比例为1:1.2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省督学的单位和人数,会同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二)在征得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填写《湖南省省督学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拟聘人选进行初审。

(四)省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拟聘人选进行审定。

(五)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审定通过的拟聘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六)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聘任,并颁发省督学聘任证书。

第九条 初聘省督学人选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省督学人选不得超过63周岁。

第十条 省督学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权

第十一条 省督学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省督学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十四条 省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十六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省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七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省督学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和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省督学应当回避;是否回避,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第十九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省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保障省督学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在省督学按时如质完成督导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省督学工作报酬。

第二十一条 省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省督学职责的,一年内未参加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督学的聘任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

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促进教育督导评估专家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参照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是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并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聘任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建立聘任、培训、工作、监管的聘任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一般在教育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业人员中聘任:

(一)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装备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研究、教育信息技术、体卫艺教育、语言文字、督导评估监测等工作的业务骨干;

(二)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处室、院系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

(三)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负责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四)省教育厅机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

(五)教育系统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文秘人员。

第五条 省督导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或具有中小学、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网络办公操作能力;

(七)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胜任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安排一定时间和精力完成督导评估任务。

第六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由省教育厅主任督学任省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主任,省教育厅副主任督学任副主任,成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七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实行差额推荐,拟聘人数与推荐人数的比例为1:1.2

第八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程序分推荐、初审、审查、公示、审核、聘任六个环节:

(一)推荐。推荐单位根据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确定人选,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审。省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审核拟定推荐人选,提交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对拟定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选;

(四)公示。拟聘人选名单通过湖南教育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 初聘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人选一般不低于40周岁,不得超过63周岁。续聘省督导评估专家人选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权

第十一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十四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十六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七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和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应当回避;是否回避,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第十九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保障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工作经费;在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按时如质完成督导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工作报酬。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职责,一年内未参加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聘任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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