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制公章,由使用公章部门写出书面请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办出具介绍信,到定点刻制厂刻制,不得私制刻制或随意改变公章图样。
二、启用新印章,须在校办留存印模、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启用校印,则由校办发出启用印章通知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校印和校长印的审批程序:
(1)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上报材料、协议、合同等,必须经校领导签字后,校办予以登记、用印。
(2)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书,由承办部门编号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校领导批准签字,才可加盖学校印章。
(3) 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成绩、在读学生表现、教职工工资收入、房产、在职职务职称等证明,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如果确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经校领导或受委托的校办主任审查批准。
(4) 补发毕业证,须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或学校档案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或档案室审核后,凭以上部门提供的有效档案资料,经校领导或受委托的校办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加盖盖学校印章。
(5) 使用校长印章须经校长同意。
四、使用学校介绍信程序:
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其他事由须开具介绍信的,由本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校办方可开具介绍信.
校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